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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疯传!两女子凌晨过马路被撞飞!肇事司机居然这样做!怒了……


近日,一段发生于潮州新洋路的车祸视频在网上热传,事故中两名女子被一辆小车撞飞倒地,伤情严重。目前,肇事司机卢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。



2019年7月20日凌晨2时多,潮州市区新洋路南段发生一宗小型客车碰撞两名行人交通事故,造成行人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,另一行人熊某仍在医院接受救治。



事故发生后,小车驾驶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。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,肇事者卢某(男,24岁,湘桥区意溪镇人,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朋友关系)于7月22日上午到案并承认其无证驾车、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逸的事实。目前,卢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。案件正在加紧调查中。

 


网友评论:

司机可恶,行人也有错!



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,保护现场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,不要存在侥幸心理,弃车逃逸。


《刑法》规定,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


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
发生交通事故的正确处理流程


一、机动车与机动车/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。处理方法有两种:


首先,如果对事故没什么争议,记录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、机动车牌号、驾驶证号、保险凭证号、碰撞部位,并共同签名后,就可以离开了,事后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。


其次,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,就应该立刻报警。


二、交警接到报案后,有几种处理方法:


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,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。


二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两种情况。


各方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,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。

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。调解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,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;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。


当事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申请。


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,调解终止。也就是啥时候法院接管了,交警就不搀和了。


三、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,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。车辆、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
如何才算是礼让斑马线呢?

小编告诉你



1、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横道行走、未抵达道路中心线时,在左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A、B应当减速行驶,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。


2、行人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分离线外侧等待、未进入机动车道,机动车A、B应当减速行驶,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。



3、行人越过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分割线,进入上述位置,机动车A、B未停车让行的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罚。



4、行人沿人行横道进入机动车A所在的车道后,机动车B应当减速行驶,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;机动车A未停车让行的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罚。



5、行人在道路中心线等待、未进入机动车A、B所在车道,机动车A、B未停车让行的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罚。



6、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,进入机动车A、B所在车道,机动车A、B未停车让行的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罚。



7、道路中央采用绿化带隔离,行人在道路中央驻足区等待的,机动车A、B应当减速行驶,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。



8、行人在机动车、非机动车混合通行道路的人行横道行走,机动车A未停车让行的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罚;机动车B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通过人行横道。


这起交通事故中,可以看到的是:

司机无证驾驶,弃车逃逸固然可恶,

但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,

安全意识淡薄!

过马路任何时候都不要侥幸!

值得大家警醒!





  • 来源:浙江在线据广东交警、广东日报微信公众号、潮州电视台、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综合整理

  • 监制:范波

  • 责编:潘洁

  • 编辑:陶朝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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